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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美国AI管制新规要点浅析

作者:陶冶 国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



摘要:ChatGPT横空出世以来,人工智能技术进入了飞速发展的时期。截止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了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大模型产出国,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成为各国、各企业间的“兵家必争之地”。


2025年1月13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人工智能扩散框架》(Framework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iffusion)[注1],该新规作为临时最终规则(Interim Final Rule,IFR)发布,在发布后的120天内仍可接受公众评论。最终的Final Rule可能会根据收集到的意见进一步修订或调整。

目 录

一、新规概况

二、AI芯片管制

三、AI权重管制


一、新规概况

本次的新规作为对原有《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EAR”)的修订提出,主要涉及EAR以下部分的修改(所列条款号均为《联邦法规汇编》第15篇即15CFR的编号,下同):


从修订范围可以看出,本次新规并不只是对管制物项的简单修订,而是为了适应AI相关出口管制,对EAR中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条款的系统性修订。同时,针对所有新增加的规则、管制物项,也都不应当孤立的进行解读,而应当将其放在整个EAR的框架下进行理解。


二、AI芯片管制

“AI芯片”只是结合本次新规的立法目的所做的简化表述,任何符合ECCN3A090.a、4A090.a和4A090.z的标准的集成电路及计算机系统都会落入管制范围,而不仅限于那些专用于或可用于AI开发和利用的芯片,也不仅限于GPU(NPU,TPU甚至某些CPU集群都有可能落入此列)。但为便于阅读,本文后续将继续使用“AI芯片”来概括统称前述管制物项范围内的设备。

(一) 国家(地区)分级

1. 第一级:低风险国家(地区)

新规在EAR中新增了5740.27,为低风险国家(地区)的特定类型终端用户交易创建了许可例外,对于这些国家(地区)中的实体来说,新规带来的变动较小,通常无需额外许可即可获得受管制的AI芯片。

这些低风险国家或地区包括: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新西兰、挪威、韩国、西班牙、瑞典、我国台湾地区、英国和美国。

2. 第三级:高风险国家(地区)

EAR在《第740部分补充条款第1号——国家分组》中[注2]的D:5组列明了23个“美国武器禁运国”(U.S. Arms Embargoed Countries,以下简称“D:5国家”),中国、俄罗斯等均在此列,同时EAR还在绝大多数具体规则中将澳门地区单独提出与D:5国家并列并采取同等的管制措施。

就本文所讨论的范围而言,EAR对D:5国家和澳门地区采取了“特别许可”+“默认拒绝”的规则,实质上禁止了对中国的AI芯片以及AI权重的技术出口。

3. 第二级:其他国家(地区)

没有被规定为高风险或低风险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将落入此类,新规针对这些国家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许可框架:

(1) 针对少量的AI芯片,即远低于训练最先进 AI 模型所需数量的交易,可以适用许可例外。出口商需向 BIS 提供通知,但此类交易无需申请许可证,从而确保正常商业活动不受阻碍,具体详见后文所提到的LPP例外。

(2) 对涉及较大量的受控AI芯片的交易,需根据新的许可政策进行审批。此政策允许在规定的国家配额范围内出口 ICs。为提高可预测性,BIS 制定了 2025-2027 年期间的具体配额计划。

(二) 针对AI芯片的全球许可要求

通常来说,EAR对一般管制物项仅对向特定国家(地区)的出口采取许可制,但新规对AI芯片采取了全球许可的管制策略。新规规定,所有AI芯片,无论是直接制造还是通过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R)受到EAR管控的产品,在其向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让时,都需获得许可证。

(三) 许可证例外

新规在EAR 设置了三种许可证例外情况,即AIA(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uthorization)例外、ACM(Advanced Compute Manufacturing)例外以及LPP(Low Processing Performance)例外。在满足上述例外的条件下,可以免予申请许可。

简单来说,AIA例外就是针对那些在低风险国家(地区)的最终用户的出口的例外,如果最终用户为低风险国家(地区),则无需申请许可,但这些实体的总部或母公司在低风险国家(地区)之外的除外。

ACM例外则允许D:5国家和澳门地区之外的私人实体(非政府或政府控制实体),以除AI训练之外的目的使用AI芯片。在此情况下可以无需申请许可证。最直观的一个例子便在于采购用于推理的计算AI芯片。

LPP例外则允许每年向单一最终收货人出口或再出口累计不超过 26,900,000 TPP 的高级计算集成电路(ICs)而无需申请许可。同样的,向D:5国家和澳门地区的出口不适用本例外。


三、AI权重管制

AI权重(AI Weights)通常即指AI模型本身,其本质就是经过训练后产生的结构化数据集,是AI训练成果的最直接体现,其中凝结了大量的技术和资本投入,也是本次新规重点需要“关照”的物项。

(一) 新的管制物项编码及全球许可要求

新规在CCL中新增了管制物项ECCN 4E091以实现对模型参数(Parameters,其在工程上概念相比于weights更广,但就本文所涉及的管制范围和目的而言,可以与weights做同义替代)的管制。此处的“参数”限于在训练阶段(包括微调)通过超过10^26次“操作”训练得来的任何值。同时,虽然数据处理在AI开发工作流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该管制物项并不包括数据处理阶段获得的中间结果。

针对4E091项下的AI权重,EAR同样采取了全球许可的策略,即向全球范围内的任何一个国家出口均需要申请许可。更进一步的是,对于除前文所述的“低风险国家(地区)”外的出口,BIS针对AI权重采取了全球范围内的“默认拒绝”(presumption of denial)政策,客观上使得低风险国家(地区)之外的所有实体都很难获得AI权重的出口,其严格程度甚至超过了对AI芯片的管控。

同时,4E091项下的AI权重还排除了ACM例外的适用。

(二) 针对AI权重“定制”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R)

新规针对AI权重引入了一个新的FDPR规则,这项规则扩展了对使用美国技术在海外生产的AI模型权重的管控。根据新规则,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个角落,只要使用了受EAR控制的物项训练出的AI权重,也都会受到EAR控制,其在进一步出口时都需要按照EAR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规则还特别说明,任何通过对落入4E091范围的模型进行进一步训练(例如微调或量化)产生的新模型,也都受到EAR的管控,而不论在这个进一步训练过程中使用的硬件本身是否是管制物项。

比如,一家位于欧洲的企业使用美国产的AI芯片训练了一个AI模型,该模型权重落入了4E091的范围。根据新FDPR规则,即使模型权重是在欧洲训练的,这些权重仍然会受到美国出口法规的约束,企业在将其权重出口到第三方国家时需要申请许可证。

或者说,这家欧洲企业,购买了某个受管控的基座模型,经过微调后使用自研设备训练出了自己的AI产品,此时微调后的AI模型也仍受EAR控制。

(三) “开源模型”的特别豁免

新规将“开放权重模型”直接排除在了4E091的范围之外,即业界俗称的“开源模型”无需担心受其限制。但基于“开源模型”进一步训练且训练中所追加的“操作”次数达到一定阈值后,仍可能会落入管制范围。

以上是对本次美国AI管制新规的简要概述,因为新规及其配套文档长达168页,限于篇幅,本文仅对新规进行简单介绍,针对具体规则的详细解读将留待后续研究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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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及参考文献

[1]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public-inspection/2025-00636/framework-for-artificial-intelligence-diffusion.

[2] https://www.bis.gov/ear/title-15/subtitle-b/chapter-vii/subchapter-c/part-740/supplement-no-1-part-740-country-grou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