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4年12月30日正式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以下简称“24清单标准”),明确24清单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不仅宣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清单规范”)的效力终止,更通过规范属性的重大调整——将原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变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体现了工程建设领域计价规则与市场发展的深层耦合。24清单标准在13清单规范基础上,重点强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范衔接,通过嵌入情势变更规则、优化风险分配机制等制度创新,凸显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在专业领域的具体化延伸,实现了民事法律规范与专业领域技术标准的有机贯通。
本文立足于24清单标准与13清单规范的差异变化,探究24清单标准在风险分担机制、价格形成规则等方面与民法典的衔接逻辑,分析24清单标准与民事法律规范的互动关系,以期推动发承包双方将24清单标准更好应用于具体实践。
一、24清单标准与民法典的衔接
(一) 自愿原则的体现
1. 确立“法定优先,有约从约”原则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规定蕴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从事民事法律关系,二是这种自由意志并非毫无限制的,而是需要在法律范围内合理表达。24清单标准所确立的“法定优先、有约从约”原则与自愿原则是一脉相承的。
“法定优先”要求发承包双方在计价活动中严格遵循现行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该要求具体体现为两个核心维度:
(1) 效力位阶维度:在合同约定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相抵触时,相关合同条款归于无效;
(2) 价值导向维度:以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为价值导向,防范合同不当约定冲击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有约从约”则要求发承包双方在法律框架下应当坚守契约精神,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该要求从以下两个维度理解:
(1) 合同效力维度:确立“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缔约准则,承认双方当事人在不突破法律禁止性规定前提下达成的计价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合规指引维度:要求发承包双方及时动态识别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文本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兼容。
这一原则安排既彰显了法律规范的刚性约束力,也为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市场化运行保留了自主空间。
2. 由强制性国家标准(GB)调整为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24清单标准性质的改变是对民法典自愿原则的积极呼应。一方面,24清单标准在法律适用层面已发生转变。之前的13清单规范作为国务院授权公布的行政规定,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在13清单规范中,有15条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法院实际上将该规范中的部分条文作为裁判依据,具备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拘束力。例如13清单规范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当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错项等情形时,承包人可能会依据该规定向发包人主张责任,有些法院也以此为依据,认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在案号(2016)辽民终21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没有把泵送费编制进招标文件,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由于泵送费本身有定额子目列项,根据13清单规范第4.1.2条和第6.1.4条,该项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而24清单标准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发承包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可以根据市场发展自由选择是否采用该标准,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适用24清单标准,此时直接依据清单标准中的规定进行说理,已经站不住脚。
另一方面,发承包双方需在法律框架内适用24清单标准。发承包双方根据24清单标准所做出的约定与现有法律法规相冲突,此时约定可能会因为违反民法典第143条第三款而无效,若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则需寻求法律规范的帮助。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4清单标准条文与现有法律法规并非相悖而是相通的。若合同未约定适用24清单标准,但发生争议后希望适用相关条文,可以寻找与24清单标准条文法理相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之,将24清单标准定位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不仅是对民法典自愿原则的充分体现,也与《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明确规定的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相契合,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工程造价市场化,有助于形成市场主导机制。
3. 放弃定额体系,遵循市场规则
在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背景下,24清单标准对传统计价模式进行了重大调整,取消将政府定额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转而构建以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为核心的新型工程计价体系,这是对民法典自愿原则的再次重申。24清单标准在延续清单模式的同时,放弃了定额计价原则,这就要求在招标人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人确定综合单价时,更多的是参考市场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数据库,以及投标人自身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企业成本等各类因素。该变化减少了对政府定额计价的依赖性,有效贯彻意思自治原则,释放企业经营活力,以此强化市场主导作用。
(二) 公平原则的落地
1.风险管控合理化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定要求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须处于一种平衡状态。24清单标准通过增加投标报价或说明以及修订不同合同形式的风险范围及承担规则,使得发承包双方之间关于风险分配的方式符合实质公平,以避免单方过度受益或受损。
优化招标环节,管控合同履约风险。24清单标准第3.5小节引入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机制。第3.5.1条要求投标人在工程开标后至定标前就投标文件中的算术误差、细微偏差、报价合理性、报价完整性(漏报或未报)做出澄清或说明。对于报价异常偏高或偏低的情况,通过报价修正避免不平衡报价,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以及有效降低发承包双方因此产生的风险。
划分风险边界,公平分配风险责任。24清单标准通过修订发承包双方的风险范围及承担规则,强调“谁的责任、由谁承担”“谁风险可控、由谁承担”,合理分配风险责任。该标准详细梳理了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并作出合理分配。如24清单标准第3.1.8条明确不同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缺陷风险的承担主体,即对于单价合同的工程,发包人需要承担工程量清单缺陷的风险;对于总价合同的工程,承包人需要承担工程量缺陷风险。措施项目清单缺陷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又如,24清单标准第8.11.12条和8.11.13条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和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例外事件,明确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损失范围,并鼓励发包人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通过风险转移,有效降低发承包双方可能面临的风险。风险分摊机制的修改,不仅有效平衡了发承包双方的风险分担比例,还有利于管控发承包双方的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
2.完善合同价格调整机制
24清单标准对合同价款调整规则的修订,在13清单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计价规则,强化计价能力,其中蕴含了民法典所追求的公平原则,有助于推动发承包双方利益平衡,保证双方在工程实施阶段的正当权益,推动建设工程市场向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具体而言,24清单标准进一步优化合同价格调整规则,基于工程量清单不同计价模式的特点和合同价款影响因素,明确了合同价款在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的情形下调整办法。如若发生工程变更或新增工程的,变更或新增部分的计价应根据24清单标准第8.9.1条、第8.9.3条、第8.10.1条、第8.10.3条等规定,应按合同约定的单价或市场化协商进行合理确定价格。该标准通过调整计价规则,强化发承包双方的议价能力,有效保障尤其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调整合同价款的权利,确保在工程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公平合理性以及透明性。
(三) 诚信体系的构建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作为民法典中的帝王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4清单标准将诚实守信列入总则之中,一方面是说明工程计价活动是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另一方面也要求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计价全过程中秉持诚信理念,不得滥用权利。如在24清单标准第6.1.4条中,投标人在接受招标文件后负有复查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约束信息真实性,有助于防范不正当竞争,这就是要求发承包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的体现。
(四) 情势变更规则的体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4清单标准第8.7.3条规定人材机费用出现异常时,继续履行合同明显对一方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进行协商,两款内容十分相似,可以说是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规定在工程造价领域的具体化,同时也与24清单标准新确立的公平原则相呼应。24清单标准将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市场价格异常情况,有利于发承包双方对合同的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条款约定的调差条款进行抗辩,尽量避免出现利益不平衡。
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包括:①情势变更的事实。即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合同的基础条件是指客观条件而非主观条件②情势变更的事实应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情势变更的事实。④情势变更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情势变更的发生均没有过错。⑤情势变更使得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目前司法实践中,当建筑材料大幅度上涨时,承包人是否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张材料调差极具争议。
部分法院认为不适用情势变更调整工程价款的裁判理由主要在于:①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风险范围与责任主体,不应适用情势变更;②当事人作为专业且理性的企业应当具备合理的预见能力,合同约定的价格已经综合考虑相应的商业风险和成本变动,所以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对当事人而言属于应合理预见的商业风险;③当事人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符合情势变更。如在(2019)渝民终49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重庆建工公司作为理性的、专业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理应知道其投标行为的法律后果,其在投标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应的成本以及正常的商业风险,包括建筑材料上涨带来的商业风险,再决定是否投标以及以何种条件投标。且建筑材料价格虽有上涨,但上涨幅度并未超过其市场价峰值,重庆建工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投标时理应对此进行合理的预见,故本案中建筑材料价格的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但是也有法院认为不考虑建筑材料上涨径行计算工程价款有失公平,故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考虑材料上涨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对工程价款予以变更。如在(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68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工期由约定的6个月延长5年多,原材料价格、人工费和机械费与签约时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上涨,基于此,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结算对施工方白马桥公司明显不利。一审根据本案事实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审理并无不当。
又如在(2018)辽民再343号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包死价合同,固定单价中包含了移交费用,并未明确约定每平米移交费的价格,这种约定方式意味着合同双方能够意识到分项费用上涨的风险,并且某公司作为专业给水工程的施工单位,移交费的涨跌应当作为市场主体可预见的商业风险,故某公司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对案涉工程的价款进行调整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项请求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而再审法院认为该合同签订的是包死价合同,虽然固定单价中也包含了移交费用,但是其中并未明确约定每平米移交费的价格。相关证据证明该合同签订当年水务集团的移交费在3元至5元之间,而2013年涉案工程需要移交时移交费已上涨至20元,该移交费的价格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也无法预见移交费用的大幅度上涨,该事实应属于非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情形,该移交费用的上涨是在该合同签订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出现。如继续维持该合同中有关移交费用约定的效力将对某公司显失公平,利益失衡,本案移交费价格上涨的事实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
(五) 风险分摊规则
民法典对于风险划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总则第六条的公平原则,合同编分则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分担损失的规定。而24清单标准与民法典相关规定有机衔接,明晰不同合同形式下发承包双方的风险范围及承担规则,合理划分各方责任,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凸显公平,具体如下:
明确风险内容,划分责任主体。24清单标准第3.3.1条强调施工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和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语句模糊责任范围,以避免后续发生争议。第3.3.2条和第3.3.3条划分计量与计价风险下的责任承担主体,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主要集中于单价合同工程清单缺陷、数据资料错误、批准工程变更、因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变化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则侧重于措施清单准确性与完整性、正常物价波动以及施工过程中内部因素导致的费用调整,突出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自主性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
建立物价调整机制,彰显公平公正。24清单标准第3.3.5条明确物价变化时人工、材料、燃料等具体调整方法与可调价的材料范围。第3.3.6条则对市场物价异常波动作出回应,强调由发承包双方分摊异常情况下的物价波动风险。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降低未知风险。24清单标准第3.3.7条严格对经认可的措施项目实施方案实行措施费用包干计价,除工程变更、因发包人引起的费用变化等情况,承包人需自行承担措施项目的额外费用风险。第3.3.9条则规定承包人深化设计导致深化图纸与合同图纸存在差异的,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另有要求外,承包人须自负因差异引起的费用变化。
24清单标准通过“计价风险”一节内容划清计价风险边界,对发承包双方的风险承担范围作出约束,并建立风险调整机制,鼓励各方通过风险分配机制的契约化设计,提高工程实施阶段的风险管控效能,这有助于减少合同纠纷,彰显契约精神。
二、结 语
24清单标准的出台,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清单计价模式的延续,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通过将民法基本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计价规则,新标准构建了“法律原则—技术标准—市场实践”的三层传导机制。未来,随着推荐性标准的推广适用,工程建设领域或将呈现“契约自由,市场化治理”的新型格局,最终实现民事法律规范与专业领域技术标准的共生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