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编者按
近日,由国浩天津合伙人刘辰雨、律师宋一平代理的昆山JJ公司与陆某出口化肥逃避商检罪刑事案件荣获“2023-2024年度天津市案例研究会第一批律师优秀案例”。本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官方网站上公开的全国第一个化肥出口逃避商检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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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21年10月11日起,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1年第81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按照公告要求,海关对涉及化肥的29个HS商品编码(自3102至3105项)增设监管条件“B”,对相关化肥商品实施出口品质检验,并严格实施产地检验。面对重大政策变化以及利润丰厚的国际化肥市场,部分以化肥出口为主要业务的企业为了非法牟利,不惜铤而走险。这些不法企业在明知货物属性且国家依法对该货物实施商品检验的情况下,通过伪报品名和税号的方式出口未经检验的化肥,涉嫌逃避商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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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发现,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JJ公司负责人陆某将其出口货物(即味精渣滓)的海关商品编号3105909000伪报成海关商品编号3101001990,制作虚假的报关单据向海关申报出口,以伪报海关商品编号的方式将货物走私出口,涉嫌逃避商品检验,经统计,其共计逃避商检11票,价值人民币2357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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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点
(一) 界定案涉味精渣滓的货物属性,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有机肥
辩护人认为,味精渣滓本质上仍属于复合肥(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营养元素的化肥),但在法律属性认定时,目前仍存在一定争议,因此在进行辩护工作时,可以从其制作工艺、立法目的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角度进行论述,探讨味精渣滓在某些方面呈现的类有机肥特点。
首先,从制作工艺而言,在生产味精以及提取味精渣的工艺流程中,主要通过物理方式完成,而非化学处理。将味精渣这种原材料制作成的肥料应当包含于有机肥范围,并非属于复合化肥的范围及制作手法。其次,从立法目的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将味精渣纳入有机肥评估类原料,明确味精渣可以制作有机肥。案涉味精废渣制成之肥料作为环保性副产品,以有机肥料(HS编码3101)进行申报,亦具有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政策方针的指导。最后,从本案货物出口国家(荷兰)土壤酸碱性来讲,味精渣滓中富含有机元素,酸碱值呈酸性,有利于出口国家当地盐碱化土壤的改良。因此,虽味精渣滓本质上属于复合型肥料,但结合上述因素,昆山JJ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及陆某将该种肥料以有机肥料(HS编码3101)进行申报,是因与HS编码3105的复合型肥料具有相似特征而作出的申报方式,相较于以其他毫无关联的肥料种类进行虚假申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 从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入手,以“间接故意”予以考量
逃避商检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上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性的故意心态。而作为“放任犯罪结果发生”心理的“间接故意”相较于“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心理的“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要轻得多。故此,要结合案件的事实内容及事发时的客观环境,对当事人的主观心态进行阐述。结合到本案中,虽然陆某在案卷中表示明知出口肥料原料应按编码3105909000申报的情况下,将其变更为3101001990向海关进行申报出口,但主要是因为2021年10月15日出台新的出口商品检验规则,导致近期相关货物申报流程过于冗杂,报检手续无法按时办理,拖延时间过长,因此在案涉货物无法较长时间存放、需快速出口投入使用的基础上,陆某为了较为快速的通关,将其以相似种类肥料进行申报,主观故意相对轻微,其并不希望、积极追求逃避商检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面对现实处境,对于这种偷逃检查的行为并未加以阻止、反对,因此,可以对其以较低程度的间接性故意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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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化肥类逃避商检罪系随着海关总署新发布的公告而出现的系列犯罪。在该种犯罪中,涉及的商品属性、当事人逃避商检的主观心态、事实情节等方面,均是对定罪适当与否的考验。在国浩天津律师的努力下,本案获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最终对被告JJ公司及被告人陆某仅判处罚金刑。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官方网站上公开的全国第一起化肥出口逃避商检罪刑事案件,在全国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公众关注度高,被媒体多次报道,为化肥类逃避商检罪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颇具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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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刘辰雨
国浩天津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刑事合规与监管
邮箱:liuchenyu@grandall.com.cn
宋一平
国浩天津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songyiping@grandall.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