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近日,国浩南京合伙人潘骏、孙红丽代理的沃某集团与泰某集团股权转让互诉纠纷案荣获第五届金线奖司法案例奖。该案是当前房地产行业上市民企暴雷引发的、关于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典型案例。该案争议焦点繁多,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林业砍伐证取得、市政配套管网铺设条件、临时水电道路宽度认定、项目转让方对后期项目开发的协助义务认定等一系列疑难复杂的法律和实务问题。该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房地产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问题进行认定和论述,对后续同类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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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9月,沃某集团将某公司股权全部协议转让给泰某集团。泰某集团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其后泰某集团因资金链断裂而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沃某集团遂起诉泰某集团要求支付欠付股权转让款5亿余元,泰某集团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所有支付款项28亿余元。最高人民法院归纳本诉案件争议焦点为:1.泰某集团是否应当继续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2. 如应当继续支付,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
反诉案件争议焦点为:1.案涉协议是否应当解除;2.沃某集团是否应当返还股权转让款、债务承担款并支付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提出,沃某集团是否违反关于控制性详规、林业砍伐证等事项的约定,是解决本案争议的前提和关键。
02
案件裁判
上述本诉和反诉案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一审立案,历经四年半时间取得全面胜诉的结果。其中,江苏省高院一审、最高法院二审全部支持沃某集团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泰某集团诉讼请求。国浩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获得最高法院的采纳并载明于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反诉案的判决书中作出如下表述:“项目公司在受让方取得全部资料及实际控制权后,实际与XX管委会确认的主体变为了受让方,而转让方仅是从中加以协调和协助,并不能起到主导性、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受让方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述承诺明确记载受让方请求转让方进行协助,后者的义务是协助。《承诺书》亦未明确约定规划方案未通过、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时,转让方应承担责任。综合合同签订过程、合同内容和承诺书内容,转让方并未承诺为受让方办妥目标公司的规划方案和规划许可……”基于上述观点,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泰某集团的反诉主张不能成立,全部驳回了其反诉请求。
03
典型意义
关于房地产行业股权转让纠纷中转让方协助义务的认定,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国浩律师在代理本案中创新性提出,协助义务结果取决于三个要素:一是主义务人有无发起申请手续、提交办理材料;二是主义务人有无对协助义务人发出协助要求;三是协助事项是否违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该观点得到最高法院认同。同时,潘骏律师关于控制性详规的性质认定和司法救济问题还专门撰写论文,获得了江苏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征文一等奖。
相比于协助移交标的公司印章资料、协助处理用工手续等简单事项,地产项目存在前期投入成本高、周期长、报建手续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特殊因素,故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后,转让方在规划报批、工程报建、申请证照资料,协调和总包方、材料供应商、物业管理方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等方面还有诸多协助义务。本案判决厘清了此类协助义务的发起条件、发起主体、协助内容、协助流程等事项,对后续此类问题的认定和解决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该案是江苏高院2019年审理的标的额最大的案件之一,由于泰某集团财务暴雷,审理期间该案引发财经新闻网站和地产行业媒体的高度关注。该本诉和反诉案件被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评为“2023年度杰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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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
国浩律师代理案件时重点围绕本案核心问题:即房地产项目转让后,失去对项目公司控制权的转让方协助义务的边界,以及协助结果的认定。团队检索整理了最高法院关于股权转让方协助义务的相关判决,形成相关判决规则的案例检索报告提交给最高法院作为参考。
为厘清林业砍伐证、控制性详规变更、市政管网红线办理等手续流程,国浩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先后实地走访当地规划、国土、林业等主管部门,对相关手续制作了详细的办理流程图,并提交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情况说明,为案件的全面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