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适用是当前大家所关注的话题。在国浩海关与税务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的组织下,蔡明、叶高萍律师等对当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省市疫情期间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并对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易发风险点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当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 增值税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或预征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注意事项:
(1)小规模纳税人除了3%征收率以外,在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提供劳务派遣和安全保护服务等业务时会涉及到5%的征收率。这些适用5%征收率销售收入,并不属于公告中适用免税的业务范围。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2.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注意事项:
(1)需准确确定销售额。符合条件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企业在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条件时,应当按照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余额来确定销售额,以此确定销售额占比。
(2)享受优惠后续需按要求进行会计处理。要注意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准确进行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应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缴纳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3.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第三条。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4.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第二条。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5. 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 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办理方式:
需事先备案。
注意事项:
(1)应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享受的范围是经国家、省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
(二) 企业所得税
1.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优惠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3)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办理方式:
(1)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2.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3.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以上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以上各项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9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对于2022年1月1日至2月27日期间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延缓缴纳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以上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以上各项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对于2022年2月28日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办理方式:
制造业中型企业在上述所属期各项税费申报期结束前,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依法申报,系统自动延缓缴纳规定范围内税费50%,缴纳期限自动延长至上述缓缴期限。纳税人依法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剩余50%部分。
制造业小微企业在上述所属期各项税费申报期结束前,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依法申报,系统自动延缓缴纳规定范围内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至上述缓缴期限。
实行简易申报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无需确认,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1至7月暂不划扣其应缴纳的规定范围内税费,自动延缓缴纳至上述缓缴期限。
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办理方式:
可在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5. 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必须是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支出;
(2)必须是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3)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办理方式: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公益捐赠税前扣除事项,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无需报送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6. 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到100%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 个人所得税
1.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优惠
享受主体: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享受条件: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注意事项:
单独计税或者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不同的计税方式会影响纳税金额。对于那些全年工资相对少、年终奖相对多的人来说,可能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方式更省税。
居民个人可在个税APP上,两种计税方式都操作一下,但都先不要确认,比较一下哪种计税方式划算,就选择哪种。
2.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享受条件: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注意事项:
补助及奖金具体标准:
10号公告明确了两类人员:一类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另一类是其他参与了政府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比如参与疫情防控的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
对于第一类人员,中央级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有明确规定。除中央级补助外,省、市、县(区)级都可能出台相应的补助、奖金政策。10号公告明确,根据“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第二类人员,取得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关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超过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那么超出标准的部分不能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3.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注意事项:
(1)单位发放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仅仅限于办公时使用的免征个税;员工带回家非劳动时期使用的,也免征个税。
(2)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防护物资,办公时使用的,计入劳包用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防护物资,个人带回家使用的,计入福利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4. 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一经选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享受条件:
纳税人育有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资料备查。
注意事项:
纳税人暂未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号,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
(四) 其它税费
1.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办理方式:
(1)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2)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2.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3.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3)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4. 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5.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6.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二、当前部分省市疫情期间的优惠政策
(一) 上海市
参考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
社保方面:
“降”即失业保险继续执行 1% 的缴费比例,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补贴方面:
(1)向抗疫一线人员发放临时性补助补贴。
(2)对零售和餐饮行业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支持;对零售和餐饮企业防疫消杀的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对机场港口、冷链相关企业人员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支持。
(3)培训补贴。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线上职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2022年每人可享受补贴不超过3次。对疫情期间与其他企业共享用工的,可继续享受相应就业补贴扶持。
税费减缓:
(1)落实增值税留抵税额大规模退税政策。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以及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底前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2)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2022年暂停航空、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5)扩大“六税两费”适用主体范围。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
(6)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由3月15日延长至3月31日,申报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免除税务行政处罚。
租金减免:
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
金融支持:
(1)降低各类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市融资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费率为0.5%,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2)实施困难企业贴息政策。运用现有的专项扶持资金,对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对其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继续实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二) 天津市
参考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6号)
税费减缓:
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已缴纳入库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补贴方面:
“降”即将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1%政策延续至2023年7月31日。“返”即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比例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最高提至90%。
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税优: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租金减免: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免除2个月租金、再减免1个月租金;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在减免租金3个月基础上,再减免3个月。
金融支持: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单笔100万元以下业务免收再担保费。
补贴或退费方面:
(1)各地区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2)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
(3)对受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商业性展会,经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延期举办的,在原有办展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展览面积在1万-5万平方米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主办单位5万元和10万元补贴。
(4)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质保金的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
降低水电气成本
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水、气费用有困难的餐饮、住宿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停水、不停气,免收在疫情影响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
(三) 广东省
参考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税费减缓: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同时,继续按50%幅度顶格减免“六税两费”。
社保方面:
“降”即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返”即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针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按照上年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定比例给予返还,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提高到90%。“缓”即针对受影响的餐饮、零售、旅游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予以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租金减免: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四) 江西省
参考文件:
《江西省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若干政策措施》
税费减缓:
(1)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3)延续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4)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2022年至2024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5)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
(6)2022年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7)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国家统一规定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按规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8)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并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
社保方面:
实施企业失业保险返还、工业保险缓缴。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先发放。
公积金方面:
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
(五) 深圳市
参考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税费减缓:
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社保方面:
“缓”即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被纳入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参保缴费业务的,经申请后,可以在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控防范管理的次月起3个月内缓缴,最晚不得晚于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降”即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生育保险费率,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缴费费率由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降至0.45%。免征企业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6个月。同时,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并继续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策。“返”即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公积金方面: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租金减免:
制造业小微企业、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独资、全资、绝对控股国有企业的房屋,免除3个月租金、再减半收取3个月租金。
降低水电气成本: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4月、5月应缴交的自来水费、电费、管道天然气费给予10%的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4月、5月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
(六) 杭州市
参考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
税费减缓: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时,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社保方面:
“缓”即对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降”即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返”即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公积金方面: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租金减免: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区属国有企业房屋,免除3个月租金、再减半收取3个月租金。
三、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易发风险点及相关建议
(一) 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未分开核算情形下,适用优惠政策的法律风险
优惠政策:
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的规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法律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示例:
纳税人在1月份既有销售食品的收入1万元,又有提供住宿服务的收入80万元,则纳税人可以将住宿服务的80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而销售食品的收入1万元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对销售食品和提供住宿服务未分开核算,则依法不得享受。
简要分析:
增值税作为我国适用范围最广的税种,对社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以及税收实质公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因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即纳税人)的经营范围越来越多元化,防止同一纳税主体错用或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特就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即财务上项目的独立核算)进行了明确,既促进纳税主体规范财务核算,又便于税款的合法征收。
建议:
纳税人存在兼营项目且部分项目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日常会计核算时应分别处理,否则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被税务局要求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
(二) 免税项目的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优惠政策的法律风险
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示例:
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金额达1万元,而该消费者属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为此,纳税人向消费者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情形下,纳税人不仅就取得的1万元收入不得享受增值税的免征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会导致纳税人就此类项目均不得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简要分析:
增值税的设定主要功能在于避免重复征税,即纳税人仅需就产品(服务)在流通过程中每一环节产生的增值额缴纳增值税。为实现这一目的,税收征管实践中,采取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式完成,而完成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主要载体则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购买方购进产品后再销售并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将购买方购进产品时索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名的增值税税额(即购买方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若出售方享有对应税项目/应税行为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则意味着出售方无需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购买方也就不能进项税额抵扣;如出售方就免税项目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功能,购买方就享受到了销项税额的抵扣,势必导致国家资产的损失。为避免这种情形,法律法规就规定了纳税人享有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开具,纳税人就不享有此免税政策。
建议:
防疫政策执行期间,如果纳税人取得了按照规定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并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适用优惠政策的法律风险
法律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免征增值税项目......”
示例:
酒店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并选择了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且向消费者开具的都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而酒店在优惠政策享受期间,外购了用于住宿服务的毛巾、洗刷用品及电力等商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增值税税款的抵扣。此情形下,酒店要么不享有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要么将抵扣的增值税进行转出处理。
简要分析:
按照上述风险点二的分析内容,出售方享有对应税项目/应税行为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则意味着出售方无需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如出售方将购进的应税项目/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则导致出售方就免税项目额外获得了国家的增值税税款;通俗来讲,即出售方不仅就免税项目未缴纳增值税,而且还从国家获得了一笔税款“补贴”,这与增值税免征政策是相违背的。为此,法律法规规定,就纳税人选择享有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时,其取得的用于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建议:
纳税人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时,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甄别,理清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相应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项目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则可正常抵扣。
(四) 免税收入申报时栏次填列错误的法律风险
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按照防疫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示例:
纳税人选择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过程中,将免税收入金额填入应税栏次。此情形下,纳税人将不能享受对应的免税政策。若强行不按照纳税申报表计算的税款进行缴纳,则面临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简要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有主动申报纳税的义务,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纳税人享有对免税优惠政策的选择权,既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载体为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可据此作为税额收缴的凭据之一。若纳税人将免税收入未填入免税栏次,则视为纳税人对免税优惠政策的放弃。
建议:
纳税人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后,在财务核算上,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严格区分开,并在纳税申报表填列时,一一对应相应栏次;如发现填列错误,应及时对纳税申报表进行纠正。
(五) 减免税相关凭证资料未按规定保存,适用优惠政策的法律风险
税收性规范性法律文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示例:
疫情期间,企业对外进行捐赠,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同时捐赠人无需提前备案就可以税前扣除,但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否则,捐赠人面临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法律风险。
建议:
纳税人选择享有减免税优惠政策时,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将相关凭证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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