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特征
不可撤销表决权委托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一段确定或不确定的较长时间内,将其持有的股份对于公司事务的表决权委托于第三方使用。委托协议中双方达成委托表决权的合意,由受托方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事务,且双方会在协议中约定表决权委托“不可撤销”。
通过检索约236起上市公司表决权委托案例,笔者认为,不可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具有以下四大基本特征:
【特征】意思表示:授权范围广泛
【公司名称】ST东洋(002086.SH)
【条款内容】受托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提案权、提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表决权等,受托方无须征得委托方对投票事项及前述相关事项的意见,委托方对受托方就标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特征】权利行使限制
【公司名称】鹏翎股份(300375.SZ)
【条款内容】甲方除委托乙方代行使表决权之外,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行使表决权或委托第三方行使表决权。
【特征】委托期限:多为长期
【公司名称】茂硕电源(002660.SZ)
【条款内容】在本协议签署时,转让方一应当与受让方签署附件三表决权委托协议之一,由转让方一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6.50%的股份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委托期限为长期(受托方书面同意撤销、本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或未予生效的除外)。
【特征】合同解除方式:委托人事先放弃任意解除权
【公司名称】*ST亚星(600319.SH)
【条款内容】上述甲方股东权利的委托行使为全权委托、唯一委托和排他委托。未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一致,甲方无权解除上述股东权利的委托;未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一致,甲方无权另行委托他人行使上述股东权利。
表决权委托协议中不可撤销的约定可以保障受托方表决权的顺畅行使。但是,在委托方与受托方产生争议时,对于委托方而言,能否收回表决权就成为问题核心,也即“不可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委托方是否仍然享有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以下简称《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部分明确规定了部分有名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其中,《民法典》第933条(原《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
二、案例分析
对于复杂商事背景下的表决权委托,委托方是否有权任意解除委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以下为笔者近期所做的部分案例检索结果:
1. 四川南部县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和信致远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2015)民一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2016.06.29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是否可撤销】否
2. 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骜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与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骜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2015.06.2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是否可撤销】否
3. 王某、叶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20)浙01民终412号
【裁判日期】2020.04.28
【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是否可撤销】否
4. 张某、蒋某委托合同纠纷案,(2019)浙01民终3491号
【裁判日期】2020.04.28
【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是否可撤销】否
5. 王某、蔡某与苏州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2020)苏05民终7507号
【裁判日期】2020.11.09
【审理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是否可撤销】否
6. 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某委托合同纠纷案,(2020)苏05民终4062号
【裁判日期】2020.08.31
【审理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是否可撤销】否
7. 李某与陈某委托合同纠纷案,(2017)京01民终4548号
【裁判日期】2017.12.28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是否可撤销】认可不可撤销条款效力,但不丧失单方解除权,也不适合强制履行。
8. 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潘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2015)苏商外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2016.08.27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是否可撤销】一审认为,不可撤销条款不能排除任意解除权;二审认为,不可撤销条款在本案中尚未发生效力,因此委托人有权解除,但并未就不可撤销条款是否能排除任意解除权发表意见。
9. 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与李某居间合同纠纷案,(2016)津0116民初23227号
【裁判日期】2016.06.02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是否可撤销】是
10. 乌鲁木齐县亚心法律服务所与暴某,阿勒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案,(2016)新01民终176号
【裁判日期】2016.03.24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是否可撤销】是
11. 张a与上海A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2007)闵民二(商)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2007.08.30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是否可撤销】是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一终字第226号合同纠纷案中认为,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均不得中途单方面解除合同,对任意解除权进行了限制,该约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内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合同合法有效,限制任意解除权的条款亦应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均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的,基于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应受约定的限制,在无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三、总结
最高院及高院的裁判思路,主要从法无禁止可自由约定、约定优于法定的角度论证,委托合同约定限制或者排除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条款是有效的;但是,没有正面分析《民法典》第933条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是否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是否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法定的任意解除权;更进一步讲,法院尚未就如何协调“不可撤销”的约定与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冲突提供统一的裁判原则。
然而,上交所和深交所等监管机构似乎倾向于支持受托人继续行使表决权,但目前尚未正式出台实施相关规则。例如,《上交所收购信披指引(意见稿)》第21条第二款规定:提前终止协议的,在原约定期限内,投资者仍应遵守原有的法定义务等;未约定一致行动或表决权委托期限的,在相关协议公告解除后12个月内,投资者仍应遵守原有的法定义务等。《深交所收购信披指引(意见稿)》第31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在约定期限届满前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让渡的,应当在所约定的期限内继续遵守原有限售、一致行动等义务和承诺。投资者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让渡的,投资者应当在发布解除公告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继续遵守原有限售、一致行动等义务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