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液化天然气进口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举足轻重,国际LNG长期购销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AIPN发布了LNG主购销协议模板,但由于地缘政治、市场波动等变化,LNG合同条款的精细化设计仍为实务挑战。
本文将聚焦供应量和交付条款,解析其法律逻辑、常见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风险防范策略。
目 录
一、引言
二、供应量条款解析
(一) 供应量条款的概述和解析
(二) 供应量条款涉及的风险
(三) 供应量条款的设计建议
三、交付条款解析
(一) 交付条款的概述
(二) 交付条款涉及的风险
(三) 交付条款的设计建议
01
引 言
在全球能源结构转型的背景下,液化天然气(LNG)的重要性无比凸显——它既是低碳未来的过渡能源,又是地缘政治与国际贸易的博弈焦点,其国际贸易规模持续增长,合同体系也面临日益复杂的跨司法管辖区法规要求。作为全球最大的LNG进口国,中国的市场地位举足轻重:根据美国能源部于2024年12月发布的《美国LNG出口的能源、经济和环境评估》报告,2023年,中国日均进口量达到95亿立方英尺,显示出强劲的市场需求。与此同时,中国正在以超过全球任何国家的速度积极扩张其再气化能力——截至2022年,中国已建成的再气化终端容量已达5.7万亿立方英尺,另有5.5万亿立方英尺产能处于在建阶段,预计将在2023年至2026年间陆续投产。报告预测,到2050年,在多数计算模型下中国仍将是全球最大的LNG进口国[注1]。
基于此背景,对作为全球最大进口方的中国买家而言,国际LNG长期购销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类合同通常具有长期性、资本密集性和跨境性等特点,这使得合同条款的设计不仅关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更直接影响项目的融资可行性、运营稳定性及法律风险防控。国际石油谈判者协会(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Negotiators或AIPN,现称为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Energy Negotiators或AIEN)发布的LNG主购销协议模板[注2]为行业提供了标准化框架,但由于LNG贸易涉及地缘政治、市场价格波动、运输风险等多重变量,合同条款的精细化设计仍是实务中的核心挑战。
LNG长期购销协议通常包含买卖双方义务、供应量和质量、价格、价款支付、税款、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协议终止和修改、通知和保密等条款。本系列文章将聚焦其中的四大关键条款——供应量、交付、不可抗力和争议解决条款,系统解析其法律逻辑、常见风险及风险防范策略。
供应量条款作为LNG长期购销协议的基础要素之一,对合同的稳定性与确定性起着决定性作用。其核心内容主要涵盖三方面:框架性供应量约定、计量方法、供应量调整机制。由于条款的复杂性、合同长期性及市场波动性,供应量条款在实践中面临灵活安排的不确定性、照付不议义务、生产交付风险及市场适应性不足等挑战。
交付条款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点、运输责任分配及迟延交付处理等关键问题。实务中,交付条款的争议常集中于迟延交付的责任界定和目的地限制条款(Destination Clauses)的合法性。本文将探讨如何通过分阶段通知机制和替代交付方案条款,在保障交易确定性的同时增强灵活性。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AIPN的LNG合同示范条款,结合行业案例和司法实践,为LNG长期购销协议的起草和谈判提供实务指导。
02
供应量条款解析
(一) 供应量条款的概述和解析
供应量条款(Quantity Clauses/ Volume Clauses)构成了LNG长期购销协议的基石,规定了供应的液化天然气数量、计量该数量的机制以及在不同市场情况或运营条件下所适用的调整机制。鉴于LNG购销项目的长期性质以及对上游生产、液化、运输和再气化基础设施的大量投资,供应量约定的清晰度和准确性对于避免争议和确保合同确定性至关重要。本节重点关注供应量条款的三个核心组成部分:供应量约定、计量方法和调整机制(包括照付不议义务)。
1. 供应量约定
供应量约定确定了卖方和买方的基本数量义务,概述了合同期限内交易的最低、最高和灵活数量。这些承诺是为双方量身定制的,以反映市场动态(如买方或卖方市场)和各方的具体需求,如买方的下游需求或卖方的生产能力。
(1) 年度合同量(“Annual Contract Quantity”或“ACQ”)
供应量约定的基础要素是年度合同量,即协议约定的每年度内卖方应向买方出售并交付的、买方需要购买并提取的LNG合同总量[注3]。ACQ通常以公吨或立方米为单位约定,对于新买家可能会包含“渐增期”(“ramp-up period”),允许其在2至4年内将承购量提升到完全的平稳期(“Plateau”),也即到买方在下游基础设施(如再气化终端)投入运行时。这种灵活性承认了开发新市场的挑战,并与卖方为长期项目分配生产力的能力相匹配。
(2) 供应量灵活性
为了适应需求或供应的波动,LNG长期购销协议通常包括供应量灵活性条款(Quantity Flexibility Provisions),允许买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减少(向下灵活性,downward flexibility)或增加(向上灵活性,upward flexibility)承购量:
向下灵活性(Downward Flexibility):允许买方在特定年份内提取低于ACQ的数量,但该灵活性存在上限。处于卖方市场时,向下灵活性通常限制在ACQ的5-10%,买方需要通过合理努力弥补(make good),即在随后几年弥补短缺。在短暂的买方市场期间(例如,20世纪90年代末至2003年),买方在无需承担弥补义务的情况下获得了更高的向下灵活性,如高于15%,一些买方可以结转超额提取量用于未来弥补未履行的照付不议义务。
当前合同通常包括合同生命周期内累积向下灵活性的上限(例如,ACQ的50-100%),以确保卖方的长期收入稳定。弥补的数量通常会被计入这一上限,一旦短缺得到弥补,就可以为未来的提取增加灵活性。
向上灵活性(Upward Flexibility):允许买方根据卖方的可用生产能力获得超过ACQ的产量。超额部分通常以溢价或基于市场指数定价,会反映卖方从其他买家处转移液化天然气的机会成本。
(3) 照付不议义务
供应量约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照付不议条款(take-or-pay clause),该条款指在市场变化情况下,付费不得变更,买方用气未达到此量,仍须按此量付款;供气方供气未达到此量时,要对用户作相应补偿。几乎自LNG行业诞生以来,照付不议约定即已成为LNG长期购销协议的典型特征[注4]。本条款保护卖方的收入流,确保其收回与液化、运输和上游投资相关的固定成本。
例如,如果合同约定照付不议义务为85%ACQ,即使买方只提取70%,也必须支付年度合同量的85%,剩余未支付的15%成为“弥补”权利(“make-up entitlement”)。照付不议的百分比存在较大的谈判空间:卖方想要尽量高的百分比,例如无限接近100%,以尽量减少收入风险,而处于非流动性市场的买方则追求尽量低的百分比,以避免对未使用的液化天然气支付费用。
2. 测量方法
作为燃料,简单地通过测量LNG的体积或质量来测量其数量并不合适,天然气的热值也应纳入测量因素。由于热值的测量较为复杂,其测量方法并不唯一且涉及较高的专业性,在LNG长期购销协议中应具体约定测量热值方式的相关条款[注5]。测量相关条款约定了负责验证液化天然气数量、解决潜在差异和解决争议的标准、程序和机构。
(1) 检查和验证
合同需要约定独立的第三方检查员校准储罐等设备,并在装载港和卸载港核实液化天然气数量。如果检查结果证明数量准确,检查员将会签发数量证书,作为交付数量的初步证据。例如Trafigura公司的LNG主购销协议(“Master LNG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中约定[注6],储罐的校准应按照ISO 10976和GIIGNL出版的最新版《液化天然气交接手册》(“LNG Custody Transfer Handbook”)中描述的方法进行。校准证书应声明储罐表的不确定性小于0.2%。
(2) 测量争议解决
供应量测量争议通常通过专家决定,例如GIIGNL主出厂液化天然气销售协议[注7]约定若任何一方对液化天然气测量、取样及测试所得结果提出异议,双方应共同指定一名专家解决争议。该专家必须充分披露与其委任职能存在或可能存在冲突的任何利益关系或职责义务。供应量争议能够因此较为高效地解决,并确保了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士来解决复杂测量问题。
3. 供应量调整机制
供应量调整机制允许各方修改前文所述的框架性约定的基础承诺,以应对不可预见的事件,如不可抗力、市场变化或公司经营问题。这些机制包括弥补义务(Make-good Obligations)、对照付不议的调整以及与价格挂钩的数量调整等。
(1) 弥补义务(Make-Good Obligations)
弥补义务要求买方收回其已根据照付不议条款已支付但未提取的数量。例如,如果买方支付了ACQ的85%,但只提取了70%,则可以根据卖方的能力要求在随后的几年里补足15%的差额。约定的关键要素包括:第一,时间限制,卖家通常会限制弥补期限(例如付款后3-5年),以避免对未交付的数量承担无限责任;第二,优先级,通常只有在超过买方的最低提取量时,才会提供弥补量,以确保不会取代常规的提取;第三,定价,弥补液化天然气时通常按原始合同价格定价,但是部分合同会根据市场波动进行调整。
(2) 不可抗力导致的调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地缘政治中断)可能会成为不履约的理由,但合同通常会约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调整数量的条款,以此允许双方就数量进行合理调整,从而避免合同陷入全面履行障碍。例如,如果卖方的液化厂受损,合同可能允许暂时降低ACQ,并要求在恢复运行后提供弥补量。
(3) 照付不议的调整
在当前合同约定中,尤其是涉及卖方组合(portfolio sellers)的合同中,照付不议义务有时会被基于损害赔偿的条款所取代,即如果买方未能按约定供应量提取,则买方应对实际损失负责。这符合一般合同法原则,但相较照付不议条款更具不确定性,因为考虑到市场情况波动,计算液化天然气短缺的损害赔偿可能会很复杂。
(4) 市场相关的供应量调整
一些合同约定允许根据市场指数进行供应量调整。例如,如果现货价格上涨到相应数额以上,买方可能会减少承购量,购买更便宜的现货液化天然气,卖方有权在现货市场上出售多余的部分,并向买方就短缺进行索赔。
(二) 供应量条款涉及的风险
供应量条款旨在提供确定性,但由于其复杂性以及对市场和公司运营变化的敏感,以及LNG长期购销协议的长期性,供应量条款的设计也存在一定风险。
1. 供应量条款灵活性涉及的风险
(1) 供应量向下灵活性的不确定性风险
如前文所述,在LNG长期购销协议中,买方可能被授予向下调整数量的权利,即允许买方减少某一年的液化天然气提取量。当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这种灵活的权利可能会带来不确定性。如果买方行使向下的数量灵活性,卖方在处理多余的液化天然气时可能会面临困难,尤其是在现货市场不景气或其容量有限的情况下。卖方面临的困难可能会导致双方之间的冲突。例如,如果卖方采用FOB(离岸价),那么在买方选择行使数量向下灵活性的一年内,卖方必须依靠多余的运输能力来处理任何买方未提取的数量。如果卖方缺乏运输能力或寻找替代运输的成本太高,则可能会遭受损失[注8]。
(2) 有限的向上灵活性及其影响
尽管一些LNG长期购销协议也提供了向上的数量灵活性,但该灵活性存在其局限性。即使当LNG接收站的容量可用时,增加供应量的能力依然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例如,协议可能约定买方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增加数量,并且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如在一定期限内提前通知。如果买方未能满足这些条件,则无法行使向上调整数量的权利。
此外,从卖方的角度,供应量要求的突然增加可能会扰乱他们的生产和运输计划。如果卖方因产能限制、管道运输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满足增加的需求,则可能面临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卖方在没有适当评估的情况下同意增加产量,它也可能面临成本增加和在其他市场的潜在损失等风险。
2. 照付不议条款的相关风险
(1) 弥补义务在照付不议条款中的不确定性
就照付不议条款,弥补义务也为其带来了不确定性,即买方根据照付不议条款支付后,卖方可能无法保证其可弥补的数量。此外,弥补数量的计算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即补偿数量是根据照付不议付款对应的数量计算,还是根据照付不议付款的价值计算存在争议。此外,弥补的货物是否应免费交付,以及已支付的照付不议价格与交付时的合同价格之间的差价是否应由买方支付或退还给买方,均是容易涉及争议的问题。
(2) 被认定为处罚条款的潜在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照付不议条款可能会被质疑具有类似惩罚的特征。在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包括英国法,被认定为处罚条款的合同条款可能无法执行[注9]。如果法院认定照付不议条款是罚款性质,则卖方可能无法对买方执行。具体来讲,如果照付不议付款与买方未能提取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严重不成比例,则可被视为处罚。确定一项约定是否为处罚通常涉及以下考虑因素:它是否是次要义务,非义务方是否对其实施存在合法利益,以及它是否不合理或过高。在M&J Polymers Ltd v Imerys Minerals Ltd案[注10]中,法官Burton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照付不议条款是否导致了债务而非损害赔偿,以及该条款是处罚还是可执行的约定损害赔偿条款。法官认为本案中该条款是在原材料稀缺和具备相互商业必要性的情况下,在具有同等议价能力的各方之间进行的商业谈判。该条款不是为了阻止违约,而是为了补偿B公司的承诺和成本。因此该条款不构成处罚,可以作为债务索赔强制执行。如果发现照付不议条款作为罚款而不可执行,将影响卖方的预期收入保障,可能破坏合同原有的权利义务平衡。
3. 与生产和交付相关的风险
首先,卖方可能会因各种与生产相关的原因减少供应量。例如,如果卖方发生计划外的生产中断,如设备故障或影响生产的自然灾害,导致卖方无法提供约定数量的液化天然气,则买方可能会面临气源短缺。此外,如果卖方在市场价格较高时以生产相关原因为借口减少供应,以在现货市场寻求更高的利润,也会损害买方的利益。
其次,与交付相关的数量差异也可能导致供应量风险。在液化天然气运输中,装运条件、储存设施和转运操作等因素可能会导致实际交付数量与合同约定数量之间存在差异。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如何处理这些差异,则可能会导致争议。例如,如果液化天然气在运输过程中因蒸发或泄漏而造成损失,而合同并未约定应由哪一方承担损失,买方和卖方可能会就损失责任进行争论。
4. 市场变化导致的供应量条款相关风险
(1) 市场波动对供应量义务的影响
液化天然气市场情况波动较大,而市场状况的变化会对合同中与数量相关的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在供应过剩的情况下,买家可能会在出售根据合同购买的液化天然气方面面临困难,特别是当他们的下游市场或储存能力有限。与此同时,卖家在为原始买家无法购买的液化天然气寻找替代买家方面也可能面临挑战。相反,在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卖方可能面临无法满足合同约定数量要求的压力。如果他们无法及时增加产量或获得额外的液化天然气资源,他们可能会面临违约责任。例如在液化天然气需求旺盛的时期,如果卖方因产能限制或运输问题而未能交付约定数量的液化天然气,买方可能会在能源供应和业务运营方面遭受损失。
(2) 市场迅速变化对调整供应量条款及时性的挑战
当市场条件发生明显变化时,需要调整合同中的数量条款。然而,现实中往往很难实现及时调整。例如由于市场的明显变化有时会对合同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买卖双方之间的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或其各自的审批流程较为繁琐、耗时较长,则可能导致条款调整的速度无法迎接快速变化的市场的挑战。此外,LNG长期购销协议中的价格审查条款通常只有在约定的指定年限后才会触发。但如果在此期间市场变化迅速,关于数量的约定可能不再适用。如果双方不能就价格审查或数量调整达成一致,可能会导致僵局,合同可能无法及时适应新的市场形势,给双方造成损失。
(三) 供应量条款的设计建议
LNG长期购销协议中供应量条款的不当约定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风险,包括数量灵活性的不确定性、照付不议条款相关的问题以及在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下的挑战。这些风险不仅会给买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导致纠纷和潜在的法律诉讼。因此,在起草和谈判LNG长期购销协议时,双方应密切关注供应量条款,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降低风险。以下就前文所述风险提出相应的供应量条款设计建议。
1.明确的供应量条款起草
供应量条款的模糊性(如针对灵活性的限制不明、渐增期模糊等)是争议的主要源头,建议通过精准定义和量化标准减少其不确定性。
首先,需要细化年度合同量及渐增期条款。对于年度合同量,需要明确其计量单位与测量时的基准;对于渐增期条款,建议明确约定渐增期内提取量变化。
其次,建议规范数量灵活性约定。基于前文分析,灵活性相关约定与买卖双方之间的供需关系联系紧密,市场变化对其履行造成的影响明显。因此灵活性相关约定的设计要点即为平衡供需波动,通过细致的数值和规则约定减少争议:第一,建议明确上下灵活性限制比例及适用场景,根据所处不同的市场类型(卖方或是买方市场)设定具体比例。第二,由于市场情况存在较大的波动,且LNG购销协议存续周期较长,一味地行使向上或向下灵活性可能导致累计的超额/不足提取量较大,不利于合同双方长期合作关系的均衡,故建议约定合同存续期内累计上限。第三,建议细化弥补机制:明确弥补期限、弥补量下限及定价。
2.优化照付不议机制
照付不议机制是对卖方的保障,但需同时兼顾买方的实际需求,避免条款的过度僵化。
首先,需要合理设定照付不议比例与调整机制。可以分阶段设定照付不议比例,例如对于刚进入市场的买方,可根据买方在市场的成熟度调整比例。此外,可以根据关联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其次,建议明确弥补数量的责任。其中可以通过约定保障弥补量的供应能力,如买方可要求卖方承诺具备每年供应不低于年度合同量10%的补足量产能,并约定无法供应补足量的违约责任。另外,建议细化弥补量优先级与期限,约定弥补量需在一定期限内供应,且优先于超额提取量,但不得影响当年最低提取量的履行,避免影响常规采购量。
3.增强供应量条款的市场适应性
如前文所述,市场的不稳定性易导致供应量条款实际执行效力受影响,因此建议为供应量设计具备较高灵活性的、能够适用于多种市场情况的动态调整机制,使供应量可根据市场的需求变化进行调整,如允许买方因下游需求可预见的长期的、显著下降申请调整年度合同量,而买方需提供第三方机构证明,且需向卖方提供一定数额的补偿。
03
交付条款解析
(一) 交付条款的概述
在LNG长期购销协议的起草实务中,交付条款作为合同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具有基础性作用。区别于普通商品买卖合同,LNG长期购销协议构建了一套独特的风险分担机制:不仅约定了基础性的天然气买卖数量和定价公式,更通过照付不议条款(Take-or-Pay)、目的地灵活性条款等特殊机制,在买卖双方之间合理分配重大基础设施投资成本、市场波动风险以及地缘政治风险。基于LNG贸易在物流链、储存方式和市场特性等方面的特殊性,完整的交付条款体系需要采用多层次的设计架构:除规定常规的商品数量、价格公式等基本要素外,还必须特别纳入调试条款、运输安排、目的地限制(Destination Clauses)等专业化的合同义务条款。
1. 交付时间的确定
LNG交付时间是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将符合规格的LNG货物装载到买方或其指定承运人的运输船上,并在指定交付港口(通常是装货港,即FOB条款下)或卸货港(通常是CIF或DES条款下)完成交付的时间点或时间段。这个时间点或时间段通常以装货窗口(Loading Window)或预计到达时间(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 ETA)的形式出现。明确的交付时间是合同确定性的体现。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可预见性,使买方能够提前规划其接收终端的运营、再气化和天然气销售计划,而卖方则能协调其液化工厂的生产、库存和船只调度。缺乏明确的交付时间将导致高度的不确定性,增加双方的运营风险和成本。
在卖家交付销售(Seller Delivery Sales)的情况下,根据AIPN的合同示范条款中的附录B(Exhibit B Seller’s Facilities, Transportation and Loading — Buyer Delivery Sales),卖家负责将LNG从装货港运输到卸货港。卖家需确保LNG运输船在预定的到达期内抵达卸货港的泊位,并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发出准备就绪通知。买家则需在收到通知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安排卸货。若LNG运输船未能在到达期内发出就绪通知,或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靠泊并开始卸货,该LNG货物将被视为“迟延到达货物”,并适用相应的迟延条款。在买家交付销售(Buyer Delivery Sales)的情况下,根据附录C(Exhibit C Buyer’s Facilities, Transportation and Unloading — Seller Delivery Sales),买家负责安排LNG运输船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运输。买家需确保LNG运输船在到达期内抵达装货港,并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发出准备就绪通知。卖家则需在收到通知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安排装货。若LNG运输船未能在到达期内发出就绪通知,或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靠泊并开始装货,该LNG货物将被视为“迟延装货货物”,并适用相应的迟延条款。
2. 风险转移的条件
在卖家交付销售与买家交付销售两种情况下,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点都与LNG运输船的靠泊、准备就绪通知的发出以及LNG的实际交付密切相关。例如AIPN合同示范条款约定,在卖家交付销售中,根据附录B,LNG的所有权和风险在卸货港的交付点从卖家转移至买家,即一旦LNG通过卸货港的管道连接点进入买家的设施,买家即承担LNG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在买家交付销售中,根据附录C,LNG的所有权和风险在装货港的交付点从卖家转移至买家,即一旦LNG通过装货港的管道连接点进入运输船,买家即承担LNG的所有风险和责任。
3. 迟延交付的处理
对于迟延交付的情况,AIPN合同示范条款提供了明确的处理机制。在卖家交付销售中,若LNG运输船未能按时抵达卸货港并开始卸货,卖家需根据合同规定支付迟延赔偿金,以补偿买家因迟延交付所遭受的损失。迟延赔偿金的计算方式通常基于LNG运输船的滞期费率以及迟延时间。在买家交付销售中,若LNG运输船未能按时抵达装货港并开始装货,买家需根据合同规定支付迟延赔偿金,以补偿卖家因迟延装货所遭受的损失。迟延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同样基于LNG运输船的滞期费率以及迟延时间。
(二) 交付条款涉及的风险
1. 交付时间与风险转移机制
在LNG交付条款中,交付时间与风险转移机制是核心要素,需结合货物质量通报义务、运输责任分配及国际贸易术语进行综合约定。货物质量条款中应明确卖方的质量通报义务:若采用装运港船上交货方式(FOB),卖方应在装货开始前通知买方LNG质量,若无法及时通知,则需在装货完成后的较短时限内补发通知;若采用目的港交货方式(DES/DAT/DAP/DDP),卖方通常需在装货港完成装货后的较短时间内履行通报义务。
AIPN合同示范条款对交付时间的约定较为细化,包括预计到达时间(ETA)、到达期(Arrival Period)及重新安排时间(R/E Period)等概念,有助于明确双方在交付时间方面的权利义务。此外,交付点的确定可依据国际商会(IC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缩写INCOTERMS),需注意的是,2010版《通则》将DES调整为DAT(终端交货)和DAP(目的地交货),因此在合同中需明确引用《通则》的版本(如2010版或2000版),以避免术语解释冲突。
此外,根据AIPN合同示范条款,买方在收到卖方发出的货物不符合规格通知后,应及时就是否接收货物作出反馈。若买方确认接收,双方按原约定履行,但卖方需承担买方处理不合格LNG产生的费用及损失;若买方拒绝接收,则视为卖方违约。若买方未能在约定时限内作出回应,则视为同意接收并应履行付款义务,但卖方仍须承担买方处理不合格货物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
2. 转运条款与目的地限制
LNG长期购销协议中的转运条款与目的地限制机制经历了显著的演变过程。从历史发展来看,传统LNG购销协议普遍包含目的地限制条款,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绝对禁止条款,完全限制买方将货物转运至合同约定接收站以外的地点;二是需卖方同意的“同意条款”,要求任何转运行为必须获得卖方许可;三是“利润分成条款”,允许卖方分享买方在新目的地产生的额外利润[注11]。卖方坚持设置转运限制主要基于多重商业考量:首先是为避免买方在其他市场与卖方直接竞争;其次为防止买方与卖方现有客户产生利益冲突;此外,还包括对额外运输成本的担忧,以及货物交付至非约定市场可能违反贸易限制或融资条款的风险。
随着全球LNG贸易规模扩大和市场流动性增强,此类限制性条款面临日益严格的法律挑战。欧盟委员会在2007年Sonatrach公司案[注12]中确立了重要判例,明确禁止FOB合同采用利润分成机制,仅允许DES合同在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期间设置有限制的利润分成条款[注13]。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2017年也指出,FOB条款与目的地限制的组合可能违反该国反垄断法[注14]。在管道天然气领域,欧盟委员会于2015年4月22日向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Gazprom)发送了一份反对声明,指控其在中欧和东欧天然气市场中滥用市场主导地位,违反了欧盟反垄断规则[注15]。委员会的调查初步认为,Gazprom通过一系列商业行为阻碍了市场竞争,具体包括:在供应协议中设置地域限制(如出口禁令和目的地条款),阻止天然气跨境自由流动;在保加利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和波兰等国实施不公平定价政策,导致天然气价格显著高于成本或基准价格;以及对保加利亚和波兰的天然气供应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例如要求批发商投资Gazprom主导的管道项目或接受其对基础设施的控制。这些行为涉嫌违反《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102条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委员会指出,Gazprom的策略人为分割了成员国市场,降低了天然气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并推高了价格。为恢复市场竞争,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反垄断条例1/2003》第9条,对Gazprom施加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承诺”),有效期八年。这些义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取消天然气跨境流动限制,禁止Gazprom在合同中设置出口禁令或目的地条款,并修改保加利亚的监测条款以促进市场联通;二是促进孤立市场的天然气流通,要求Gazprom提供灵活的“天然气互换”机制,使波罗的海国家和保加利亚等缺乏基础设施的地区能够接入欧盟市场;三是确保价格竞争力,允许长期合同客户定期调整价格,使其与西欧竞争性市场价格一致,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Gazprom利用供应优势控制基础设施。
这些监管举措反映了国际社会对LNG贸易自由化的推动,其核心考量在于:防止卖方获得过高利润分成比例而削弱市场竞争;避免卖方获得的补偿超出其实际承担的额外成本;确保合同条款具有足够的明确性和透明度。
与卖方的控制需求相对应,现代LNG买方对目的地灵活性有着强烈的商业诉求。这种需求主要体现在:通过转运权管理照付不议风险,在合同约定市场无法消化合同量时避免违约赔偿;捕捉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实现套利收益;优化多终端设施的运营效率;以及建立多元化的能源安全保障体系。特别是在能源转型背景下,不同地区减排政策的差异性更凸显了目的地灵活性的重要价值。
为平衡各方利益并符合监管要求,现代LNG购销协议发展出多样化的创新条款设计。在转售权安排方面,常见做法包括:限定年度转售次数,设置最小转运量要求,规定优先协商机制等。在收益分配方面,则发展出固定比例分成、阶梯式分成以及个案协商等多种模式。AIPN的合同示范条款为此提供了灵活框架,既保障买方的商业自由度,又通过合理的限制条件维护卖方权益。
当前LNG购销协议实践呈现出明显的自由化趋势,但不同地区仍存在显著差异。欧洲市场因严格的竞争法规而普遍采用灵活条款,亚洲市场则在保持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开放,美国LNG出口合同则因其特殊的FOB贸易模式而具有天然灵活性。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转型并非简单的条款取消,而是通过更精细化的设计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分配。随着全球LNG市场持续发展,预计目的地灵活性将成为合同标准特征,而创新性的条款设计将继续推动市场流动性和效率的提升。
涉及货物转售可能性的条款在液化天然气购销协议中日渐普遍,这些条款帮助交易双方构建转售权机制以协调彼此的商业利益。AIPN合同示范条款中包含了可供选择的转售条款。这些条款中常见的转售条款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允许买方进行特定次数的转售(部分条款也将这一权利延伸至卖方);第二种是规定当买方提出转售请求时卖方必须同意的特定情形;第三种则是约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转售建议,但双方需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协商。在实践中,许多液化天然气购销协议往往会综合采用上述多种方案。此外,转售条款通常还包含其他限制性条件,主要包括:对买方转售至替代市场的货物数量进行限制;限定单方享有的转售次数;以及明确规定可转售的具体目的地等。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允许或拒绝转售的特殊条件,例如可能规定只有当指定市场的天然气现货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买方才被允许进行转售。更为常见的限制性约定是要求转售行为不得增加运输距离或成本,同时必须确保不影响卖方船舶按时返回装货港执行下一次交付任务。在某些情况下,双方还可能特别约定买方需要承担因变更交付港口而产生的所有额外费用。
对于转售货物的定价或收益分配,合同双方通常存在多种处理方式:(1)建立既定的利润分成机制,按固定比例分配转售收益;(2)在每次转售时临时协商定价或分成方案,以适应市场波动;(3)若协议已列明允许转售的目的地,可针对特定市场制定差异化的定价公式(这些价格机制可能与原合同价截然不同,例如采用与目标市场挂钩的指数定价)。值得注意的是,当转售市场行情发生显著变化时,此类定价条款可能需重新修订,且转售市场的价格复核标准(如参考的基准价格或调整频率)可能与原合同有所不同。
3. 供应短缺的违约责任
在LNG交付条款中,供应短缺的违约责任体系通常围绕卖方交付义务的履行及违约救济机制展开。传统上,LNG长期购销协议通常要求卖方按与油价挂钩的固定价格供应约定数量的LNG,而该价格可能与目标市场的实际气价(如墨西哥湾FOB交易的Henry Hub价格、西北欧的TTF价格或日韩市场的JKM价格)存在偏差[注16]。当市场价格高于长期协议价格时,卖方可能倾向于减少协议项下的交付量,或将货物转售至现货市场以获取更高利润。例如,2023年,Shell、BP、Edison等公司对Venture Global LNG在LCIA提起仲裁,Venture Global被指控利用其合同中的“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或“替代交付”(Alternative Delivery)等条款,声称其Calcasieu Pass工厂存在“设备问题”或“运营限制”,从而暂停或减少了对长期客户的LNG交付,转而将这些LNG以远高于合同价的水平出售给现货市场,以最大化利润。Venture Global主张其行为符合合同条款,因合同允许其在设施正式商业运营前的调试阶段自由销售调试货物,且其调试期因电力故障等技术问题延长。然而,买方认为调试期过长(超过20个月)且设施已接近满负荷运行,Venture Global滥用合同条款故意拖延商业交付,以牟取现货市场暴利。2025年8月,仲裁庭就Shell提起的仲裁案件作出裁决,支持了Venture Global的立场[注17]。仲裁庭认定,Venture Global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成立,即合同允许其在液化天然气设施建设期间进行调试运营,并可销售调试阶段所生产的货物。基于此,仲裁庭裁定Venture Global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未违反约定。与此同时,包括BP在内的其他长期买家对Venture Global提起的仲裁仍在进行中[注18]。
卖方可能通过行使合同明示权利减少交付量,例如援引向下数量调整条款(downward quantity adjustment)降低特定期限内或协议剩余期限的供应总量,或利用交付数量浮动范围条款(operational tolerance)交付低于约定数量的货物。但此类条款的适用可能引发争议,尤其是卖方是否能够以此免除全部或部分交付义务[注19]。若卖方无法证明其减量行为具有合同依据,则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情形包括整船货物未交付,或交付量低于约定值且超出允许的操作公差范围。
针对交付短缺,LNG长期购销协议通常约定卖方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违约金的设置虽为双方提供了确定性,但可能无法完全覆盖买方寻求替代供应时的实际损失。此外,LNG长期购销协议普遍排除间接损失赔偿责任,并规定违约金为买方对卖方交付违约的唯一救济,除非卖方存在欺诈、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例如,买方可能主张卖方因经济动机故意断供构成故意不当行为,从而突破责任限制条款。
关于调试期货物(commissioning cargo)的交付责任,早期LNG购销协议合同仅要求双方尽合理努力履行调试义务,而近年趋势是引入更严格的违约责任机制。调试期的核心争议常围绕起始日(Start Date)的确定,若调试期无限延长,将延迟正式交付义务的生效。因此,LNG购销协议通常约定:协议自先决条件(如项目最终投资决策FID或政府出口许可)满足后生效,但卖方交付义务的起始日需待出口设施完成调试。调试期货物可能按临时安排出售给协议买方或第三方,具体取决于买方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 交付条款的设计建议
1. 交付时间与风险转移机制
基于AIPN合同示范条款的相关规定,结合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以下就完善交付时间与风险转移机制的相关内容提出条款设计建议:
首先,运输船到港通知机制的设计应当兼顾及时性与完整性。建议建立分阶段的信息通报体系,在确保买方履行基本通知义务的同时,为卖方提供充分的信息准备时间。渐进式的信息通报机制既符合航运实践,又能有效防范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作业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重大变更”的认定标准应当具体明确,建议将预计到港时间变动、船舶装载能力变化等可量化指标纳入必须即时通知的范围,以避免后续争议。
其次,在延迟交付的处理机制方面,建议构建“原因认定+替代安排”的解决方案。当发生交付延迟时,合同应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要求双方在24小时内共同确认延迟原因,并根据原因归属采取差异化处理措施:若系卖方责任所致,买方应享有取消交货或要求重新安排的选择权,卖方需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成本;若系买方原因造成,卖方则可选择解除当次交货义务或主张违约金。为增强商业实践的灵活性,建议引入“替代交付方案”协商机制,允许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付时间、数量或方式,但需确保调整后的方案不会对后续履约安排造成实质性影响。
风险转移时点的确定可采用物理交付与文件交付并重的标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货物风险仅在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发生转移:一是完成物理交付(即货物通过装货臂进入船舶),二是完成文件交付(提交完整的装货文件)。为确保该机制的顺利实施,建议详细列明装货文件包的具体内容和提交时限,包括质量证明、数量记录、装货日志等关键文件,并约定买方应在收到文件后完成形式审查的时间。这种双重标准的设计既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又能有效保障买方的知情权和救济权。根据AIPN合同示范条款[注20],针对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建议在合同中设置“装卸时间延长”的特别条款。当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导致交付受阻时,合同应自动触发装卸时间延长机制。在此期间产生的货物损失,建议由买卖双方按约定比例共同分担,但同时应当明确卖方的减损义务。
2. 转运条款与目的地限制
转运条款作为平衡合同刚性与市场灵活性的关键机制,其设计需要兼顾商业实践与法律合规的双重要求。从商业实践角度看,转运权的设置应当分情况设置。具体而言,对于航程调整幅度较小且不影响原定运输计划的“近距离改道”情形,建议赋予买方较高程度的自主决策权。这种有限度的自主性设计既能够满足买方应对区域性市场波动的需求,又不会对卖方的船舶调度体系造成实质性干扰。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事前通知期,在操作可行性与商业灵活性之间取得较好平衡。而对于涉及重大航程变更的改道要求,则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约束机制。
在风险分配方面,买方应当对改道港口的适格性承担保证责任,这种责任安排不仅包括港口基础设施与LNG运输船的技术兼容性要求,还应涵盖装卸能力、安全标准等关键指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保证责任的绝对性并不因卖方是否进行独立核查而减免,这与AIPN合同示范条款确立的买方保证责任具有一致性。在成本补偿与利益分配机制模式上,一方面,卖方有权就转运产生的可验证增量成本(包括额外航程费用、滞期费等)获得充分补偿,但需要相应扣除因航程变更可能产生的成本节约;另一方面,对于买方在转运目的地市场获得的超额收益,可考虑设置动态分成比例。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全球反垄断监管的日趋严格,建议在合同中嵌入“合规审查条款”,明确约定当适用法律发生实质性变化时,合同双方负有重新协商相关条款的诚信义务。
3. 供应短缺的违约责任
针对供应短缺风险,合同条款应明确卖方的交付义务、买方的救济措施及赔偿计算方式。首先,可参考AIPN合同示范条款[注21],界定“卖方短缺数量”的计算标准,即卖方未交付的数量达到或超过“预期交付量减去货物数量容差”时构成违约,但不可抗力或买方违约导致的短缺除外。其次,买方应采取合理商业努力通过第三方采购替代LNG或天然气(即“替代采购”),但卖方违约前买方已承诺的采购或卖方通知无法交付前已存在的采购义务不应被视为替代采购。卖方的赔偿责任应包括替代采购的实际成本、相关增加费用(如运输、终端费用等),并扣除因替代采购节省的费用及合同价格对应的金额,以确保赔偿金额反映买方的实际损失。
若买方作为合理审慎的作业者无法完成替代采购,或无法明确具体采购量,则未覆盖的短缺量可视为以“替代价格”完成的采购,卖方需按该基准赔偿。替代价格的确定可参考市场指数,以减少争议。此外,合同应明确违约金为买方的主要救济手段,但保留对卖方欺诈或故意违约的追偿权。对于调试期货物,应设定严格的起始日机制,避免卖方通过拖延调试规避义务,并规定若卖方可从其他设施调货,则仍需履行交付责任。争议解决方面,技术性争议可提交专家裁决,而商业性争议则通过仲裁解决。通过上述条款设计,可在保障买方权益的同时,避免卖方因市场波动承担过度风险,从而维持合同的长期稳定性和灵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