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迎来首次全面修订,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聚焦涉外仲裁制度完善、仲裁机构治理规范、仲裁程序优化等核心要点,推动中国仲裁实践与国际通行规则深度融通。国浩律师始终立于仲裁法治实践与理论研究前沿,紧跟立法步伐、深耕核心领域,系统解读新法修订要点、研判实践应用难点,搭建专业交流平台,助力新法精神落地传播。
值此新《仲裁法》正式生效之际,国浩精选多篇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操价值的解读文章,涵盖制度创新、实务指引、涉外衔接等核心维度,为各界精准运用新法、防范仲裁风险提供专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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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理论研究 · 输出专业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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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修订,临时仲裁开启新篇章
作者:陈学斌(国浩上海)
核心观点:
1.新《仲裁法》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临时仲裁法律地位,填补我国长期制度空白,实现与国际仲裁惯例接轨。
2.相较于《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关于临时仲裁的规则,新《仲裁法》第八十二条对当事人所在区域范围有所扩大、对当事人纠纷类型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书面约定仲裁、在仲裁地等选择方面予以特定化并且选择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向仲裁协会备案。
3.新《仲裁法》采取有限开放、审慎监管模式,明确适用范围与程序要求,既发挥临时仲裁灵活高效优势,又保障程序规范,正式开启中国临时仲裁新篇章。
新《仲裁法》——中国涉外仲裁发展的里程碑
作者:谢湘辉(国浩深圳)
核心观点:
1.新《仲裁法》首次确立临时仲裁法律地位,引入仲裁地概念,将投资仲裁纳入涉外仲裁范围,完善涉外仲裁核心制度。
2.明确法院对涉外仲裁的司法支持,保障财产、证据、行为保全等权利,提升仲裁效率与公信力。
3.从三方面鼓励涉外仲裁发展: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鼓励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与仲裁地;完善境外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规则。
变革与机遇:新《仲裁法》亮点解读及企业仲裁实务指南
作者:江洪利(国浩重庆)
核心观点:
1.仲裁协议需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规则,可约定“协商—调解—仲裁”多层级条款,避免仲裁与诉讼冲突约定,临时仲裁需符合主体及纠纷类型限制。
2.仲裁程序要按“申请受理—仲裁庭组成—审理—裁决”推进,可灵活选择独任/三人仲裁庭、线上/线下审理,善用仲裁员信息披露、证据收集协助、保全申请等规则。
3.裁决执行中,国内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涉外依托《纽约公约》在全球缔约国执行,需提前布局财产保全、评估执行地法律,必要时聘请当地专业支持。
4.企业在合同阶段应定制条款、评估机构与仲裁地;争议阶段审慎启动、完备证据;程序中选任专业代理人、把握调解机会;裁决后督促履行,及时准备执行材料。
新《仲裁法》中“仲裁当事人未能陈述意见”规则的适用分析
作者:俞峰、李岚(国浩苏州)
核心观点:
1.新《仲裁法》对国内与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实行双轨制,“当事人未能陈述意见”仅明文规定为涉外裁决撤销事由,未直接列入国内裁决撤销事由。
2.“当事人未能陈述意见”规则源自《UNCITRAL仲裁示范法》,核心是保障当事人公平听证权,包括未获通知、未获释明、无法举证辩论等情形。
3.境外及我国司法实践均认可:仲裁庭未释明新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剥夺当事人陈述意见机会,构成程序严重违法。
4.“当事人未能陈述意见”可被新《仲裁法》中“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所涵盖,同等适用于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5.无论国内还是涉外仲裁,仲裁庭均应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否则裁决可能因违反正当程序被撤销。
新《仲裁法》中的仲裁员主动披露义务
作者:俞峰(国浩苏州)
核心观点:
1.新《仲裁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仲裁员主动披露义务,要求仲裁员对可能引发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标志我国仲裁制度与国际规则深度接轨。
2.披露范围不限于法定回避情形,可参照国际通行的IBA利益冲突指引判断,重点关注影响仲裁员独立性的各类情形。
3.仲裁员合规披露后,当事人未及时提出回避的,视为接受该仲裁员;未履行披露义务且影响程序公正的,裁决可能被撤销。
4.仲裁员主动披露是保障仲裁独立公正、提升仲裁公信力的核心制度,从源头防范利益冲突,夯实仲裁正当程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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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活动赋能 · 搭建交流平台
开展多元活动,构建仲裁生态交流平台。为有效把握新《仲裁法》落地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满足法律从业者、企业法务、行业人士对新法解读、仲裁实务操作指引的迫切需求,国浩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联合国浩律师学院以及国浩海南、南京、杭州、深圳、广州、上海六地办公室,基于《仲裁法》的修订,精心策划并连续举办了“仲裁百事通”系列培训交流活动,覆盖线上线下多场景,兼顾政策高度与实务深度,助力各界精准衔接新法要求、提升仲裁实操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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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百事通”培训交流活动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专场)
“仲裁百事通”培训交流活动(上海站)
“仲裁百事通”培训交流活动(深圳站)
“仲裁百事通”培训交流活动(广州站)
“仲裁百事通”培训交流活动(杭州站)
“仲裁百事通”培训交流活动(南京站)
“仲裁百事通”培训交流活动(海南站)
新《仲裁法》的正式施行,为中国仲裁实务划定新标尺、开启新路径。2026年,国浩将立足专业所长,紧跟新法实践动态,深耕仲裁领域专题研究、输出精准实操成果;继续开展行业交流平台,汇聚各界智慧破解实务难题,助力各市场主体精准运用新法、规避仲裁风险,与行业同仁共促仲裁领域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