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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

作者:周文棣 国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

由国浩南京合伙人周文棣代理的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许某、陶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近日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9-1-160-002),该案明确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固化至芯片内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及刑法保护,系人民法院对集成电路产业以创新的方式守护创新的典型案例。该案还曾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21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2021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被害单位南京某微电子公司享有“沁恒微USB转串并口芯片CH340内置固件程序软件V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将该软件应用于所生产、销售的CH340芯片中。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巨大。

2016年,被告人陶某作为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发现该芯片销量大,遂从市场获取正版CH340芯片交给公司。被告人许某作为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等全部事务,其在明知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未获得南京某微电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决定反向破解CH340芯片并进行生产、销售。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对CH340芯片各层电路布图进行破解提取GDS文件,再委托其他第三方公司进行复制、生产、封装,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检测合格后以GC9034型号芯片对外销售谋取不法利益。

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已生产并销售的侵权芯片830余万个,非法经营数额达730余万元。经抽样鉴定,侵权芯片中的固化二进制代码与南京某微电子公司上述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经编译转换生成的固化二进制代码相同,相似度100%。

二、律师工作

2020年1月某公安分局以许某、陶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某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家属委托,国浩律师及时会见许某,经详细了解案情向某检察院提出案涉芯片系拆解层上有类似受害单位商标,但该标识并非用于标明商品来源,故本案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律意见。检察院经审查最终认定本案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决定不批准逮捕许某。

2020年12月某公安分局再次以许某、陶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国浩律师及时调整辩护思路,经细致研究案情并和芯片专家讨论进一步从CH340内置固件程序软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本案源代码来源的合法性、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销售GC9034A芯片时间与南京某微电子公司获得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时间先后顺序、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许某是否具有立功情节等各方面为被告人进行了充分、积极的辩护,从辩护效果以及案件结果都达到了双赢。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集成电路产业以创新的方式守护创新的典型案例。被告单位、被告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专门对商标侵权进行了规避,但是涉案芯片产品依然受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法院依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判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体现了对关键产业、关键技术的充分保护。国浩律师以专业的精神和素养,提供了精细、有效的辩护,维护了被告人的权益。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在集成电路等重点行业重点产业上,有效发挥刑罚惩治和教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

四、经办律师

周文棣

国浩南京合伙人

执业期间在刑事辩护、公司争议解决等方面潜心钻研,近年来承办了多个在全国、省内较有影响的典型案例,部分案件系江苏省首例,并经央视等媒体报道。

邮箱:zhouwendi@grandall.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