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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疫情期间工资支付问题

作者: 许贵淳 冯春阳 国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

受疫情的影响,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疫情特殊时期劳动者的工资成为了一个新的问题。本文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中涉疫情类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以及相关政策等对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资支付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

一、概 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5号)(下文简称“5号文件”),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等对于劳动者因疫情不能返岗工资如何支付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具体见下表:

二、延伸问题

基于上述5号文件和17号文件,结合政策法规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中涉疫情类典型案例,我们对于以下问题进行分析:

(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Q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Q2

劳动者本人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无法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本人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无法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比照事假处理。(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Q3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二) 不属于被依法隔离的情形,因疫情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返岗的劳动者

Q1

物业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上述情形中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支付其生活费。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者依法隔离的情形有明确规定:一是医疗机构对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可予以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二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可采取隔离措施。物业公司从小区管理角度采取的防范措施不属于因处于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附件中案例2)

Q2

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若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Q3

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情形下,对“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理解?

停工停产期间从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结束的次日(2月3日)起计算,2月底机械公司复工后丁某未返岗,经双方协商,丁某未返岗期间工资待遇参照停工停产标准支付,未返岗期间与机械公司停工期间应连续计算。因此,2020年2月3日至3月2日为丁某未返岗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2020年3月3日至3月9日则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附件中案例4)

(三) 用人单位延迟复工导致不能返岗的劳动者

Q1

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复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

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即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与劳动者协商是用人单位需履行的程序,但并未要求“必须协商一致”。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在履行协商程序后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附件中案例6)

Q2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部分停工停产的,能否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工资待遇?

5号文件中关于停工停产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只对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能够提供正常劳动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分别予以明确,但并未将适用条件限于用人单位的全部停工停产。尽管汽车公司的零部件制造等部门均已复工,但因各部门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所依赖的复工条件并不相同,张某认为汽车公司恶意以客户俱乐部停工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事实依据不足。汽车公司部分停工的安排并非针对张某一人,而是无差别地适用于客户俱乐部的10余名劳动者。仲裁委员会对张某关于汽车公司安排部分停工存在主观恶意的主张不予采信,该公司安排张某所在部门停工,并适用5号文件件规定支付张某工资待遇,并无不当。(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附件中案例5)

三、结 语

疫情时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用人单位要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未停工但是劳动者被隔离等无法到岗的,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保障生产作业的正常进行。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用人单位停产停业的,可以通过民主程序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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