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5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拉开注册制改革的帷幕。
2019年1月30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注册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行。
2019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明确公开发行证券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020年6月12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行。
2021年10月30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试行。
2023年2月1日
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上简称“深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及配套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据此就全面注册制下,本次征求意见的制度规则进行梳理及简要分析。
目 录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规则
二、再融资相关规则
三、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则
四、注册制下的审核规则
五、小结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规则
注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本次并未征求意见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在本次征求意见中较现行规则未作实质修订。
注2: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规则的征求意见内容暂未在本文体现。
二、再融资相关规则
注:优先股发行、存托凭证发行、融资融券的相关规定暂未在本文体现。
三、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则
四、注册制下的审核规则
五、小 结
综上,本次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规则及配套业务规则,主要沿用了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北交所现行的注册制相关规则,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全面注册制下主板的上市板块定位、上市条件及定价机制等,整合优化了各个板块的规定;结合试点注册制改革经验,进一步压实了发行人及其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与法律责任;按照证券交易所审核(重大事项报告)、中国证监会注册(统筹监督)的分工对IPO、再融资及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审核规则进行了统一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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