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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转让法律关注要点

作者:栾奕 国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

在当前复杂的经济背景下,2022年3月份爆发的新冠疫情进一步使实体经济遭受冲击,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压力加大,商业银行的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在此种情形下,商业银行会采取清收,重组,转让,核销等多种方式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在众多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中,转让不良贷款是常见且重要的一种方式。笔者将在本篇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过程中所涉法律关注要点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一、受让不良贷款债权的主体是否必须为资产管理公司?

除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外,商业银行还可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规定:“一、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由此可知,可以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转让贷款债权。

二、一审判决作出后,进入二审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可否转让不良贷款债权?

在诉讼中进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不影响受让人承继诉讼主体地位。


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发生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二审诉讼过程中,属于在诉讼中的民事权利转移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此可知,在诉讼中进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并不影响受让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同时,受让人替代转让人承担诉讼的,应以受让人申请为条件。

三、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否转让不良贷款?

无论贷款转让发生在转让人取得生效胜诉判决且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还是发生在转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18条规定:“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由此可知,如贷款债权转让发生在转让人取得生效胜诉判决且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贷款债权转让发生在转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本次贷款转让的受让方可基于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四、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否转让不良贷款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对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原则上,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转让不良贷款债权。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笔者认为,《破产法》第四十条可以侧面印证法律是允许该等转让的。根据该条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仅是限制该等受让破产债权不能被用于抵销其对破产企业的债务,但并未限制或禁止该等破产债权的转让。


另,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转让债权。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管理人。”由此可知,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转让不良贷款债权。

五、受让人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是否享有抵押权?

原则上,受让人不因未办理变更登记而丧失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十二条规定:“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受让人不因未办理变更登记而丧失抵押权。

六、受让人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获得清偿后,六个月内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对受让人的清偿可否被撤销?

原则上,被执行人经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受让人)进行的清偿不会被撤销。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原则上,被执行人经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受让人)进行的清偿不会被撤销。但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允许撤销清偿。

七、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不一致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由首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要求,“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结语:不良贷款转让本质上属于债权转让,其转让规则更多的散见于银保监会等监管机关的监管文件,司法机关亦通过发布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形式对于转让过程中的特殊规则作出进一步明确。受到疫情冲击,商业银行不良率将会有所上升。商业银行应在加强贷款发放管理的同时,持续关注疫情变化情况对银行业的影响,做好压力测试、制定应急预案,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及时评估、调整、补充内部合规制度。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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