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疫情仍在高位运行,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尤其是上海、吉林等地仍处于疫情高峰期。疫情管控过程中,因封控、隔离、食物短缺、行动不便而作出的诸多过激行为易引发刑事风险。国浩上海江华、马淑娟、管家希为大家列举、分析哪些常见的行为会引发刑事犯罪,以便大家同心抗疫、规范言行,共同打赢这场疫情攻坚战。
1. 不配合核酸检测——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上海疫情防控期间,一则“上海宝山区一女子拒不下楼做核酸被依法处罚”视频在抖音被185万余人关注、53.4万余人评论,该女子在民警上门催做核酸的过程中拒不配合,并向民警吐口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而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此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新冠肺炎属于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在核酸检测过程中,行为人通过虚报逃避做核酸检测、医务人员上门拒不开门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方式,不配合医务人员、志愿者做核酸,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被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上述宝山区女子向民警吐口水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务行为;如果该女子系阳性或无症状感染患者,吐口水造成民警感染后果的,其行为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2. 不遵守防疫部门封控措施,擅自闯“卡点”上路——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以上海为例,在此轮疫情封控期间,大量居民被封控隔离,绝大部分居民被隔离在小区、楼层甚至单元住所,禁止出入。上海周边外省市亦有多地设置卡点、禁止从上海来的人员入内。此时相关人员若不遵守防控措施,擅自离开封控区或者强闯卡点,并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者严重传播危险,则将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如在强闯卡点的过程中和防疫人员发生冲突,殴打、辱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以下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同上),则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
如殴打、辱骂其他防疫工作人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如致防疫人员轻伤以上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 不按照防疫规定如实登记信息、与防疫人员冲突、对抗——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人员不按照防疫规定如实登记核酸检测信息、行程信息或者冒用、伪造健康码、行程码、检测报告,若造成疫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将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在登记信息过程中与公务人员产生冲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因登记信息和他防疫人员产生冲突,对其他防疫人员有辱骂、威胁、殴打等行为的,可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择一重罪处罚。
4. 阳性确诊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隐瞒病情、拒绝或逃避检查、擅自逃离隔离区——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杭州来福士”母女案为例,在上海疫情防控期间,宁某某、党某某母女从上海至杭州,在女儿阳性的情况下,关闭手机、刻意隐瞒行程,并出入多个公共场所,有造成疫情社会面传播的严重危险,其二人目前已被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被确诊阳性或无症状感染患者、个人通过自行抗原检测阳性或其他途径过发现自己感染病毒后,有意隐瞒病情,拒绝或逃避接受检查、擅自逃离隔离区,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放任疫情传播的,由于上述人员有造成大范围传播的严重危险,将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被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过失造成疫情传播,则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 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文件;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买卖“上海市防疫保障临时通行证”——可能触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
近期麦德龙上海普陀商场暂停营业公告中称“由于今日持证人员大增,为了保障大家的安全,门店暂停营业……”网上亦有相关帖子爆出防疫过程中存在买卖“上海市防疫保障临时通行证”的情况,为了出入被隔离封控的地点,相关人员可能存在买卖上述出入通行证的行为。
行为人伪造上述证明文件的目的是为了逃避防疫、顺利通过检查。其手段行为本身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因上述行为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人还将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牵连,择一重罪处罚。如确诊阳性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实施上述行为,同时进入公共场所的,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 拒绝、阻碍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防控措施;殴打、侮辱医务人员、人民警察、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员——可能触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在疫情防控物资调配过程中,不遵守物资调配、运输等措施,拒不服从工作人员物资调配安排,和人民警察、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产生冲突,并实施殴打、辱骂、故意伤害行为的,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
7.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群体性聚集——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组织线下培训会议、娱乐、商业活动、婚丧嫁娶等群体性聚集活动,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风险的,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确诊阳性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接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可能造成重大疫情传播风险的,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 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聚众“打砸抢”——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等
行为人趁疫情防控期间,人力不足、管理混乱之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涉嫌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防疫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抢劫罪。
9. 利用新冠疫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可能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新冠疫情编造虚假的阳性、无症状感染人数、隔离情况、修改、传播虚假的疫情防治现场图片的现象时有发生,在防疫部门辟谣的同时,相关人员的行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1)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3)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10.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近期“上海高岛屋”一颗白菜78元,有“哄抬物价”嫌疑,目前出售百货店已被顶格处罚50万元。
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些不法商贩伸手发“疫情财”。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对于以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层层加码,哄抬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根据倒卖的数量、次数、价格和获利情况,综合认定“情节严重”。
11. 假借“募捐”、帮助他人购买防疫物资等诈骗钱财——可能触犯诈骗罪;冒充人民警察、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触犯招摇撞骗罪
疫情防控期间,冒用公益机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名义,以赈灾募捐为由,骗取公私财产或防疫物资的,或者以帮助他人购买防疫物资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后据为己有的,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冒充人民警察、其他防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骗取财物或其他便利的,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涉嫌招摇撞骗罪。
12. 生产、销售劣质防疫物资、器材、药品——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劣药罪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情节严重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的,分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从重处罚。
13. 随意倾倒或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使用过的生活用品、医疗垃圾等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海防疫过程中,每日向居民分发“抗原检测试剂盒”,居民自行检测是否感染新冠病毒。防疫部门明确要求,在检测过程中,如发现阳性,除本人需立刻向防疫部门报告外,一定要密封处理检测试剂,后统一由防疫人员销毁。
如果在抗原检测过程中,行为人发现自己感染了新冠病毒,而随意处理、倾倒使用过试剂盒、棉签、检测液,导致新冠疫情传播或有传播的严重风险,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如将试剂垃圾倾倒至公共场所,有造成大面积传染的危险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 个体诊所接诊发热病人、药店违反规定私自出售发热药品,引发疫情传播的——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疫情防疫规定,治疗、咳嗽发热的药品应当由医院开具,其他感冒、咽喉痛等药品,药店开具时应当实名登记、刷脸、上报。
个体诊所私自给有发热、干咳、乏力、味觉减退、流鼻涕、咽喉疼痛、结膜炎或者腹泻等具备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治疗、用药,且不登记、报告的,严重的可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药店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违规售卖发热药品,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 参与防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挪用、侵吞、截留防疫物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
参与国家疫情调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遵守疫情调配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传播、物资调配失衡引发重大舆论风险、物资严重浪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将涉嫌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上述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故意瞒报、缓报、谎报疫情,以及故意指使、强迫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大或加重的,按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处罚。防疫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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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华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马淑娟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
管家希 国浩上海律师